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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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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引国外患者的法律法规的修订

《医疗法》的修订

尽管《医疗法》上禁止出于利益的目的,对患者进行吸引、收取佣金和转诊,但是在2009年1月生效的《医疗法》修正案(《医疗法》第27.3条款)中上述行为允许用于国外患者(根据保健福利部的实施规则,居住于韩国的外国人除外)。

注册系统的运行

为防止由盲目吸引国外患者而造成的国内医疗市场混乱现象,并努力通过系统性方法对其进行控制,要求吸引国外患者的医疗机构和咨询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规章制度并进行注册(《医疗法》第27.2条款)。

建立医疗签证

  • 司法部最新建立了国外患者专用签证;该签证为国外患者和其监护人签发。
  • 该签证为患者和陪护患者的配偶或家庭成员签发,及应注册的吸引国外患者的医疗机构或咨询机构的邀请入境韩国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或进行恢复的患者。
  • "C-3-M"签证是短期访问(长达90天)签证类型,而"G-1-M"签证是长期访问(91天或长达6个月)签证类型。当需要持续治疗或恢复时,可延长逗留期。若患者持有"C-3-M"签证入境韩国并在韩国逗留期超过91天,他/她需将逗留期更改为"G-1-M"类型签证的逗留期限资格,并需进行外国人登记。对于与韩国具有可多次入境协议的国家来说,可为其患者签发多次入境签证;否则,则为患者签发单次入境签证。
  • 为方便国外患者申请签证,可接受以签证颁发许可证的形式颁发的签证。因此,试图吸引国外患者的医疗机构和机构可依据患者利益代表其申请并领取各种类型的签证。为了加强对此类医疗机构和咨询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以前受其邀请的国外患者发生非法逗留事件的程度对此类机构发出的邀请或签证申请进行限制。

医疗翻译员与协调员的培训

  • 医疗翻译员的培训课程由韩国保健福利人力开发院按照统一方法进行管理、操作,该院是健康和福利领域一个专门的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官方机构)。提供国际医院营销专家或国际医疗协调员课程的机构有学院/大学、研究生院、韩国旅游发展局和各地方旅游发展局、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劳动部下属机构)、私营学术机构。
  • 对于课程,尽管各门课程略有差异,课堂教育的主要、根本课题在于吸引国外患者,如医疗条件、医疗翻译流程和通讯、医疗保健法律和国际医疗保险、医疗纠纷、国际营销。医疗机构也提供有关患者护理的实习。导师包括活跃在吸引国外患者领域的韩国顶尖专家和一线人员,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有效教育。

与国外患者之间医疗纠纷的解决

  • 与国外患者之间医疗纠纷的解决与国内患者一样。因此,国外患者特别不接受歧视性待遇或不公平的不利条件。
  • 关于涉及国外患者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国内和国外患者的医疗纠纷的出发点明显不同。换句话说,必须首先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能管辖医疗纠纷(管辖法院),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管辖法律)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在与国外患者签订医疗协议之前就需要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
  • 关于管辖法院和管辖法律,依据《冲突法》,由于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涉及韩国而且医疗事故(或非法医疗行为)是发生在韩国,因此管辖法院和管辖法律应分别为韩国法院和韩国法律。
  • 然而,通过法庭解决与国外患者的医疗纠纷目前似乎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都带来许多困难。对于国外患者来说,法院审判不可能对他们有利,因为审判是在国外进行,而国外的机构和文化系统都不相同。此外,他们还需要承担解决这种纠纷所需的可能很巨大的资金和时间负担。对于一个医疗机构来说,无条件应用国内法律而不考虑国外患者,对于吸引国外患者来说可能是一个阻碍。
  • 在这点上,就需要积极地审查一个具有公正性和及时性特点的合理纠纷解决制度,以满足双方的需要。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一种法院外解决此类纠纷的方法。ADR可以很有效,因为该方法包括解决和协调,而且看起来变成了一个普遍趋势;此外,韩国法庭上解决的纠纷(包括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仅占了6.0%。
  • ADR中,仲裁可以说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其程序为:当事双方之间通过协议指定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由仲裁员做出仲裁决议,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仲裁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私人的审判,与一方或双方通过让步得到的庭审和解或协调不同。仲裁制度是一种单一审判制度,因此仲裁和庭审相比,成本低并且解决迅速。通过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解决纠纷。仲裁在保密方面考虑也是理想的选择,因为它是一个非公开的解决方式。特别是,对于那些参加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联合国公约》的国家来说,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裁决在这些国家间是相互承认的。因此,仲裁被广泛用作争端解决机制。依据该公约,在韩国作出的仲裁决定将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反之亦然。
  • 在WMTC(世界医疗旅游会议)上,法律专家、医生、医疗提供机构人员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国外患者吸引代理商一致认为,使用仲裁制度不仅客观而且实用。在韩国,与驻韩美军签署了医疗合作协议的几家医院都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中医疗纠纷的手段。事实上,使用仲裁制度可以成为解决与国外患者所有医疗纠纷的客观而实用的方法。
  • 几个与此有关的重要政府政策如下:首先,政府计划积极利用医疗仲裁系统,有效、公平地解决与国外患者的医疗纠纷。具体来说,鉴于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组织的局势,政府加强了依据《医疗法》第70条成立的“中央医疗评估和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来主管医疗仲裁。对于实际的仲裁程序,该局创立了“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KHIDI)”来处理争端解决相关问题,包括接受争议申请、咨询、援助仲裁工作。其次,政府现正积极审核产品开发以及医疗事故赔偿保险的有效方法,以便建立一个医疗事故的赔偿机制。第三,政府正尽最大努力制定《医疗纠纷解决法》(暂名),以便为与国内患者以及国外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领先促进机构的指定

  • 政府支持致力于吸引国外患者的机构,以加强其专业能力(医疗机构-国外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代理商-患者吸引市场营销)。因此,对于一些在吸引国外患者方面具有基本能力及发展潜力的医疗旅游代理商,政府指定其为“获得认证的医疗旅游代理商”,为其他代理商树立成功典范。“获得认证的医疗旅游代理商”每半年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用主要语言(英语、汉语、日语、俄语、阿拉伯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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